| 11月10日,本所承办的某影视公司改制项目成功办结。今年前三季度本所对公业务部承办的劳动专项法务、企业经营业务流程设计、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并购类等多数非诉业务均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得到了众多客户单位的信任与好评,并有多家单位与本所签订了常年法律顾问协议。这标志着本所在企业法务特别是在法律风险防控领域的服务层次和质量迈向了又一个新的台阶。(08-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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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本所全体律师将谢绝任何媒体的采访与报道(08-08-26) |
随着本所承办的重大婚姻纠纷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已成为多家媒体的跟踪重点之一。近日,有几家媒体的记者在采访本所律师时,由于问话提纲过于深入并试图了解具体案件信息而遭到本所律师的拒绝。本所管理层郑重对外声明:由于普贤是以婚姻案件为重点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对当事人的隐私保护是我们的基本职责,为了避免本所律师在个别采访报道中不慎涉及当事人隐私,本所决定所内全体婚姻法律师不再接受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的采访报道,望各界新闻媒体单位予以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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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涛副主任提出又一新概念--“离婚后矛盾”,本所计划近期在业界组织召开专项讨论会(08-08-10) |
本次讨论会的召开目的是为了呼吁国内各级城市的婚姻法律师重新认识离婚案件的办理方式。丁涛副主任提出,婚姻纠纷案件与一般的经济纠纷案件不同,因其具有很强的人身关系性,一旦处理方法不得当,将有可能会引发更大的矛盾。一般办理婚姻案件的律师很容易习惯性的按照委托人的委托目的进行机械的诉讼,以迅速达到诉讼目的后结案,往往都忽略考虑了“离婚后矛盾”这一概念。之所以将“离婚后矛盾”作为一个概念提出,是因为其有如一颗定时炸弹,往往在诉讼离婚过程中不易引人重视,在离婚后却随时有可能爆发。丁涛副主任认为,一位真正合格的专业婚姻法律师,应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准确的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意见,合理的把握尺度,将矛盾化解在结案之前,并充分发挥律师的调解作用,中立的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和其进退底线,尽量通过调解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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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9日本所专职婚姻律师业务研讨会简讯(08-07-30) |
29日晚,本所全体专职婚姻律师利用下班时间在所内召开了业务研讨会,总结了从6月份以来已经办结的案件及正在办理中的案件的各自特点,各位主办律师结合处理婚姻家庭高端业务方面的丰富经验,创造性的提出了许多解决问题的新方案。执行主任龚坤在本次会议上明确表示为了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将从8月份开始控制受案数量,每月受理北京地区的案件不得超过20件,其它城市的案件均由当地加盟律师办理,北京总所不再办理外地案件,但重大疑难案件除外,并表示下一步可能会因此适当提高收费标准。龚主任在本次会议上还着重强调了专职婚姻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要注重心理疏导,让当事人首先从心理困境中走出来,同时应重视调解办案,着重缓解和避免“离婚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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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8日本所承办的一起重大离婚案件成功调解结案,该案财产争议标的高达8000万元人民币,主办律师运用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经过一个多月的调解,最终取得了令双方当事人均满意的结果,并因此为当事人节约了四十多万元的诉讼费。近期本所承办的多起企业家、公众人物的离婚案件,多以调解结案,不仅很好的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而且降低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程度。(08-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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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6日我所承接一外商独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工作,丁涛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组建工作小组,为该企业提供专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外商投资是我所的重点业务之一,我所律师在投资领域不断加强研究,为客户提供高端法律服务。(08-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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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8日,我所丁涛律师成功办结一件韩国移民律师业务,由丁律师主持的《外国人在华应注意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已接近尾声,标志着我所在涉外业务方面已经步入新的阶段。我所重视法律实务研究,不断呈现新的高质量的律师服务产品。(08-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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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本所受中韩经济发展协会中小企业促进部的邀请,与其共同成立了中韩经济发展协会中小企业促进部法律事务处,服务于协会数百家中国企业会员和韩国企业会员,从而充分为会员提供坚实的法律服务保障,促进韩国企业来华投资。(08-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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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9日,我所律师丁涛、刘少辉参加了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天通北苑二区广场举办的环境维权进社区大型公益宣传活动,我所律师在环境侵权领域不断加强实务研究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08-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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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多家媒体关注并报道本所丁涛律师代理郎某诉朝阳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一案(08-03-28) |
2008年3月26日,由我所丁涛律师代理的郎某诉北京朝阳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一案在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丁涛律师在此次庭审中,取得了较好的法庭效果。由于该案件在行政诉讼中具有典型性,因此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关注,北京市电视台《法治进行时》、《首都经济报道》等栏目,都对此案进行了报道。
2007年7月20—21日,郎某根据宝马公司的工作安排,参加宝马(中国)和华晨宝马销售部共同举办的销售团队建设活动,并在该活动内容之一的马术训练中受伤,经北京军区263医院诊断为T11锥体压缩性骨折。2007年8月,北京外企人力资源公司,以单位申请的形式向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做出非工伤认定,理由为:骑马是娱乐活动,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五款。2007年12月,原告对此申请复议,朝阳区人民政府维持原结论。
我所律师丁涛接受原告郎某的委托后,认真研究了案件情况,认为本次销售团队建设活动是宝马(中国)汽车贸易公司销售部例行的一项工作安排。原告作为该公司销售部的工作人员,服从工作安排,参加此团队建设即为执行工作职责,是原告的工作内容之一。原告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的工伤认定条件,应认定为工伤。被告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该案目前审理中。 |